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74號聲 請 人 蕭博元即原瑞電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程序費用。
查本件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