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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9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10號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玉英等2 人間請求代位請求返還所有物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調解聲明第1 項所列土地、建物之地段分別為「頭份市○○段○○○號及1399建號」,與原告所提出○○○區○○○段○○○○○ ○號土地登記謄本○○○區○○○段821 建號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不符,請確認訴之聲明是否有誤,並具狀更正正確之聲明。

二、苗栗縣○○市○○段○○○號土地、同段1399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相對人楊**之人別資料。

二、相對人陳玉英、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裁判日期:2019-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