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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9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21號原 告 林秀琴原告與被告黃國賢間請求返還預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二、被告黃國賢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裁判案由:返還預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19-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