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32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康文等人間請求撤銷夫妻贈與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頭份市○○段230 、231 、232-2 、232-3 、233 、236-4、238 、239 、240 、243 、244 、889-16、000-00000-00、889-32 、889-40、889-41、889-42地號及新興段
264 、267 地號及上興段112 、115 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更正起訴狀附表一土地編號16至編號22之權利範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翰章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