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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訴聲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聲字第6號聲 請 人 方世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詩怡等人間履行設定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108 年度苗簡字第214 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履行設定地上權登記事件,現繫屬於本院審理中,為防止其他共有人於訴訟中蓄意將持分移轉他人,影響既判力效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規定,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俾向該管地政事務所辦理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訴請相對人履行設定地上權登記事件,依聲請人起訴狀所載,係依據地上權設定契約書提起本件訴訟,可知其訴訟標的乃基於債權關係所生之請求,並非基於物權關係而為請求,故本件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規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裁判日期:2019-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