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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訴聲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林文華

林琦林于仙林予婷林均澤林炫方世樑黃詩怡相 對 人 方世玉

方進富方進賜方信淳黃宗元黃鈴茹黃造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方世玉間請求履行設定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108 年度苗簡字第190 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3 項定有明文。該項立法理由說明記載:「現行條文第5 項規定…,其所定得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之當事人,係指原告」,是僅原告得聲請法院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本件聲請人為被告,並非原告,依法不得提出聲請,故其等聲請本院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裁判日期:2019-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