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朝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8 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所提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1,7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3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明玉
法 官 顏碩瑋法 官 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