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6號原 告 鵬馳威浮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林鼎鈞即林元皓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律師被 告 王略丞訴訟代理人 陳怡妃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略丞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惟因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難以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計算;又原告訴之聲明第二、三項分別請求被告給付128,134 元、233,664 元,依首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之規定,應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2,011,798 元【計算式:1,650,00
0 +128,134 +233,664 =2,011,798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2,210 元,應再補繳18,788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