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10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10號原 告 陳尹絨被 告 蘇耀堂兼 訴 訟代 理 人 徐秋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7 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 號),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蘇耀堂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5,000元。

二、被告徐秋菊應給付原告5,000元。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被告2 人係夫妻,均與原告係對門鄰居。其2 人與原告因細故發生爭執,竟分別於107 年3 月3 日上午10時50分許,在原告位於苗栗縣○○鄉○○村○○鄰○○○街○○號住處前之馬路上,被告蘇耀堂以「蕭查某」(台語,意思為瘋女人)、「舍死舍政」(台語,意指丟人現眼)等語辱罵原告,被告徐秋菊則以「舍死舍政」(台語,意指丟人現眼)、「夭壽絕代」(客語,意思為絕子絕孫)等語辱罵,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造成原告精神痛苦,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 人各賠償慰撫金120,000 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蘇耀堂應給付原告120,000 元。㈡被告徐秋菊應給付原告120,000 元。

二、被告2 人則以:這件事起因於原告兒子以五字經罵我女兒,故被告徐秋菊基於母親立場與原告爭論,因溝通技巧及態度問題,雙方均有失控之處,被告蘇耀堂並非針對原告。因原告以挑釁、蔑視語氣要求被告蘇耀堂將老婆帶回去,刺激被告蘇耀堂出言「蕭查某」。原告亦回嘴:「帶你家小,你去你家的小」,可知原告隨被告2 人之「舍死舍政」、「夭壽絕代」之口頭禪回擊,原告確有罵被告「你們全家夭壽絕代、絕子絕孫」。又事發之車道非一般人應佇足停留處,並非公然之場所,亦無第三人在場。另被告2 人僅係情緒性反應,被告蘇耀堂為勞工階級,其上述口頭襌,並無主觀之侮辱意思,非情節重大,被告2 人事後偕由年邁雙親向原告致意,未獲理睬,所受刑事罰已如期繳納完畢,故原告之請求不應准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在其位於上址住處前之馬路上,被告蘇耀堂於兩造

口角爭執過程中,出言「蕭查某」(台語,意思為瘋女人)、「舍死舍政」(台語,意指丟人現眼)等語,被告徐秋菊出言「舍死舍政」(台語,意指丟人現眼)、「夭壽絕代」(客語,意思為絕子絕孫)等語,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07 年度簡上字第97號刑事判決核閱無誤,而被告2 人涉犯本件公然侮辱之罪行,業經本院判決處罰金各3,000 元確定,亦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33 頁),且為被告2人所不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 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名譽為人格之社會評價,名譽有無受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否貶損以為斷。刑法上妨害名譽罪之成立,固以公然侮辱或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要件。惟在民法上,若已將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表白於特定第三人,縱未至公然侮辱之程度,且無散布於眾之意圖,亦應認係名譽之侵害,蓋既對於第三人表白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則其人之社會評價,不免因而受有貶損(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05 號、96年度台上字第217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2 人出言「蕭查某」、「舍死舍政」、「夭壽絕代」,雖未指名道姓,惟兩造爭執過程針鋒相對,其等於原告出言後,緊接回應上述貶抑言詞,應係針對原告無誤,衡情非僅是被告2 人所辯之口頭禪。而「蕭查某」(台語,意思為瘋女人)、「舍死舍政」(台語,意指丟人現眼)、「夭壽絕代」(客語,意思為絕子絕孫),依具有一般智識程度、社會經驗之人所知悉之通念及情感,已足以減損原告於社會上之價值或地位,被告應負侵權行為之責任。即使原告兒子過去有辱罵被告2 人女兒乙事,亦不足以正當化被告2 人本次口出惡言之行為。被告2 人雖抗辯:原告先行辱罵被告2 人,且該處非公然場所云云,惟依前刑事庭勘驗當日如附件之錄影光碟所示,可知兩造在住處前馬路起口角爭執,且被告2 人之兒女、原告之女兒均在場,被告2 人指摘上述之言論,已對在場特定人表白,已足構成名譽權侵害之要件,是否為公然場所,在所不問。又依如附件之勘驗結果所示,依前後對話語句,原告雖口氣態度不佳,惟並無被告2 人所述原告出言被告全家絕子絕孫或辱罵語句,而「帶你家小,你去你家的小」亦非絕子絕孫之意思。故被告2 人所辯:原告先出言辱罵,其後才出言上述言詞云云,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㈢再按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

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相當,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又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意旨參照)。本院審酌兩造為鄰居,均非公眾人物,彼此與各自之家人素來相處不睦,兩造與各自兒女在馬路口角起爭執過程中,被告蘇耀堂受激出言「蕭查某」、「舍死舍政」,被告徐秋菊一時情緒激動而出言「舍死舍政」、「夭壽絕代」辱罵原告,致原告之名譽評價減損,原告當受有精神痛苦。又原告高職畢業,無工作收入,名下有房屋1 棟、土地1 筆、汽車1 部,被告徐秋菊高職畢業,無工作收入,名下有房屋1 棟、土地1 筆、汽車2 部,被告蘇耀堂高職畢業,從事紡織業,月薪28,000元至30,000元,名下有土地2 筆、田賦

1 筆等節,除據兩造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81頁、第83頁),並有本院調取之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本院卷附之密封袋)存卷可參。本院審酌前述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原告名譽受損之程度、被告2 人於口角爭執中因情緒激動而出言辱罵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對被告2 人各請求賠償慰撫金以5,000 元為適當;逾此數額之請求,則屬過高,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2 人各給付5,000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駁,附此敘明。

七、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2 項規定,免納裁判費,亦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故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及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劉奕榔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立晨附件:譯文

┌────────────────────────┐│1.被告蘇耀堂(下稱蘇)、被告徐秋菊(下稱徐)、告││ 訴人陳尹絨(下稱陳),於片長00:00:01~00:00││ :08處,以上3人於案發現場馬路上爭執叫囂。 ││ 蘇:你好好跟我講話。 ││ 陳:我說你把老婆帶回去,什麼叫命令你。 ││ 蘇:不用發火。 ││ 陳:你老婆是不是。(指向徐) ││ 蘇:什麼口氣。 ││ 陳:你老婆就帶回去啊,什麼口氣。 ││ 蘇:蕭查某00:00:08 ││ 徐:關我老公什麼事。 ││2.片長00:00:12~00:00:19處,蘇、徐2人邊與陳 ││ 爭執邊走向家門口。 ││ 陳:叫你帶你老婆回去,這樣有什麼不對。 ││ 蘇:帶我小啦。(台語) ││ 陳:帶你小,你去你家的小。關我什麼事。(台語)││ 笑死人了。 ││ 徐:關我老公什麼事。 ││ 蘇:舍死舍政。(台語) ││ 陳:是啊,那你關我什麼事。 ││ 徐:關我老公什麼事。 ││ 陳:是啊,那你現在關我什麼事。 ││ 徐:我說你兒子媳婦啦。 ││ 陳:是啊,我兒子媳婦關我什麼事。 ││ 徐蘇之女兒:你教的啊,什麼關你什麼事。 ││3.片長00:00:28處,蘇徐之兒子自家門口走出來。 ││ 蘇徐之兒子:可不可以不要錄影。 ││4.片長00:00:32處。 ││ 陳之女兒(錄影者):這是我的人身自由,你敢動我││ 我就告你。你敢動我我就告你。 ││5.片長00:00:32~00:00:47處,蘇、徐復自家門口││ 走出馬路中與陳爭執。 ││ 陳:我在我家,我沒有跨過你家。 ││ 蘇徐之兒子:可是你這樣錄影,對不對。 ││ 陳:那你錄別人是不是。 ││ 蘇徐之兒子:我沒有錄。 ││ 陳:、、、,我看你、、、是不是。 ││ 蘇徐之兒子:我什麼時候錄? ││ 陳:時常,你只要吵架,你就在錄。 ││ 蘇徐之女兒:、、、。 ││ 陳:那不關你的事。 ││6.片長00:00:48~00:01:00處,蘇、徐2人邊與陳 ││ 爭執邊走向家門口。 ││ 陳:好給我錄起來,你給我錄起來。 ││ 徐:那不關你的事。(指向陳) ││ 蘇徐之女兒:你兇什麼啦,愛現,愛表現,愛說謊。││ 陳:是你們來兇我耶,是你們來兇我耶,我有過去講││ 你們一句話嗎。 ││ 徐:沒你的事情,你不要干涉。 ││ 陳:那你現在關我什麼事。 ││ 徐:你兒子、、、。 ││ 陳:你現在關我什麼事。 ││ 徐:關你什麼事。 ││ 蘇:好啦好啦,舍死舍政(台語)。 ││ 陳:你現在關我什麼事。 ││7.片長00:01:13~00:01:52處,徐、蘇徐之女兒站││ 在家門口與陳站在馬路上持續爭執。 ││ 徐:舍死舍政(台語)。沒你的事,愛出風頭,愛 ││ 現。 ││ 陳:那是你吧,笑死人了。 ││ 徐:又不是她事情(客語)、愛出風頭,愛現。 ││ 陳之女兒:又不關她的事情。(客語) ││ 陳:關我屁事喔,真好笑欸。 ││ 徐:我說你兒子、、、(客語)。 ││ 陳:這跟我有什麼關係(客語)。 ││ 蘇徐之女兒:你教的兒子啊。 ││ 陳:那你來找他啊。 ││ 徐:你教的兒子。 ││ 陳:那你找他啊,你找我幹什麼。 ││ 蘇徐之女兒:你兒子娶的媳婦啊。 ││ 陳:那我家的事,你管我什麼事。 ││ 蘇徐之女兒:你家的兒子啊。 ││ 徐:愛當老大,愛現、、、。 ││ 陳:怎麼會有這種人啊。 ││ 陳之女兒:你不要理他們,不要跟他們講話,不要跟││ 他們一樣。 ││ 徐:愛當老大,愛現。不知道什麼東西啊,、、、想││ 要作老大,愛現,夭壽絕代啦。 ││ 陳:不好意思,我不是東西,我是人(客語)。 ││ 徐:不知道什麼東西啊,、、、。 ││ 陳:把他錄起來。 ││8.片長00:01:57處,蘇、徐及其等女兒進入家門口。│└────────────────────────┘

裁判日期:2019-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