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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6號上 訴 人 陳奕心被 上訴人 日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共 同法定代理人 林銘崇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16 號與被上訴人日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遷讓建物等事件,不服本院108 年9 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 萬2,088 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442 條第2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就主文第1 至2 項即遷讓建物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407 萬1,300 元【計算式:(坐落苗栗縣○○市○○段○○○○○○○ ○○○○○○○○ ○○○○○○○○ ○號土地面積合計35

7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1 萬元=357 萬元)+同段6436建號建物課稅現值50萬1,300 元=407 萬1,

3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2,088 元;另主文第3 項即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 第2 項規定,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遷讓建物等
裁判日期:2019-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