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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5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黃健治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31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

345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如以租用之郵局專用信箱作為送達處所並向法院陳明後,法院自應向該郵局專用信箱為送達,且以應受送達文書到達該郵局專用信箱時為送達之時,不因受送達人未至郵局開啟該專用信箱實際取出,或未依置於專用信箱內之通知單或通知小牌所示向郵局領取郵件而有不同(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689 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 月3 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5 日送達抗告人陳報之郵政信箱,因招領逾期而退回,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惟該信箱為抗告人所指定之送達處所,應以應受送達文書投入該信箱時為送達之時。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林美黛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召開年度大會
裁判日期:2020-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