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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3號原 告 黃健治被 告 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介上列當事人間召開年度大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本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3日職權公示送達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同年6 月13日發生送達原告之效力,然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公示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 份附卷可憑,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召開年度大會
裁判日期:2019-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