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3號

(原案號:108年度補字第484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黃健治上列原告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9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117 條、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抗告人對於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提出簽名或蓋章之抗告狀原本,經本院先後於108 年9 月23日、1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分別於108 年10月14日、17日刊登於司法院網站為公示送達。抗告人迄未補正,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裁判案由:召開年度大會
裁判日期:2019-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