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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周漂昇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周月卿

周敏鴻周秀絨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1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13,70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欣容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0-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