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號原 告 曾碧紅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律師被 告 許雪香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複 代理人 葉進雄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8 年3 月22 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項規定,裁定於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13號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前開民事事件上訴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重上字第149 號判決確定,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