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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7號上訴人 即主參加被告①方世玉

②黃詩怡③林文華④林 琦⑤林于仙⑥林予婷⑦林均澤⑧方 靜⑨方玉玲⑩方世樑⑪林 炫⑫鍾雪碧⑬方鍾金蓮被上訴人即主參加原告 黃宗元

黃鈴茹黃造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主參加訴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0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係對主參加訴訟之判決全部不服,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 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 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定有明文,則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上訴人間地上權設定契約書約定地上權租金每年新臺幣(下同)7 萬元,是其價額以1 年租金7 萬元計算後為105 萬元(計算式:7 萬元×15年),另地上權設定之標的苗栗縣○○鎮○○段○○○號(重測後為新山佳段150 地號)土地之地價為836 萬2,536 元(計算式:273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 萬632 元),依上所述,應以1 年租金15倍即10

5 萬元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日期:2019-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