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73號原 告即 抗告 人 黃健治上列抗告人與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108 年度訴字第473 號給付股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9 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