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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4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73號原 告 即抗 告 人 黃健治被 告 即相 對 人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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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抗告。該裁定業於108 年11月14日送達其陳明之郵政信箱,惟經投箱待領逾期於108年12月3 日經郵局退回。嗣於108 年12月12日經公示送達,有本院公示送達證書及公告在卷可按。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張智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
裁判日期:2020-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