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81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林益瑤黃照峯律師複代理人 蔡興諺被 告 黃銘宗
黃李月娥黃楷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原告以傳真方式,在宣示判決前,具狀聲請撤回本件訴訟,並聲請退還裁判費用,為原告退還裁判費用之利益,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