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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6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04號原 告 李道邦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律師被 告 黃士枝

李春發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蔡伊雅律師被 告 李松生訴訟代理人 李文清被 告 李松明

李雲嬛徐李玉嬌李鳳嬌陳怡姈陳廖滕陳泓任陳菊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7 日所為108 年度訴字第604 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4號拆屋還地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9 年4 月7 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有關於本件之部分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 年7 月26日110 中分高民舉決108 重上更一64字第1109573015號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二第57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