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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雲天大地別墅區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 黃適遷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祖錚

翁靖偉江雨桐張文煌孫振凱高國棟王炫涵林柏欣胡嘉凌蔡美華許哲銘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四季山莊雲天大地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巫冠廷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理委員會成立有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8 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欣容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裁判日期:2019-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