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原 告 張珈禎被 告 邱仕淦
邱仕旻
邱雨弦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葉天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2 月21日上午10時,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家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準用上開規定。
二、茲審酌本件尚有如下待查事證,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一)被繼承人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編號1 至36之不動產,核與土地所有權狀(被證二)所載地號、面積、持分有多處不符之處,請原告具狀陳報系爭36筆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原本,並依土地登記簿謄本更正起訴狀附表之遺產清冊,如土地重劃而變更地名、地號,請併予載明。
(二)被繼承人所遺動產,原告起訴狀附表記載略以:存款供喪葬費扣抵、貨車及雜貨店無人得繼承,請原告提出相關文件證明,及提供詳細附表,載明相關金額、計算方式及相關依據,並請被告具狀對此部份遺產明細、能否繼承等表示意見。
(三)本院另依職權函查被繼承人邱烈堂最近2 年財產所得申報資料及其第一銀行苗栗分行、台灣土地銀行金城分行106年至108 年定期存款、活期存款之存提款明細,兩造亦得依法行使閱卷之權利,並具狀表示意見。
(四)請兩造30日內具狀陳報,相關書狀、附表及附件請逕寄送繕本予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許慈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