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5號原 告 曾碧蓮
曾秋明被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行法定代理人 邱淑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8 年1 月9 日通知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108 年1 月22日送達原告曾碧蓮,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