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1號原 告 彰發環保塑木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仁演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又請求返還房地之訴,係以房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房地之交易價額為準。故於返還房地之強制執行程序中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第三人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應係該房地免於被遷讓返還所獲得之利益,原則上應以該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惟如第三人對執行標的物之權利價值即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低於執行名義所載房地之價值時,其就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之權利價值為準。
二、原告主張被告以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108 號民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下稱系爭執行名義),聲請對吉安資源科技工業有限公司為遷讓返還如附表所示房地(下稱系爭房地)之強制執行,然原告並非系爭執行名義之債務人,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6469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命令不及於原告,不得命原告將所有之:㈠水泥隔牆板製造設備(含攪拌機、主機厚9 公分、7.5 公分、6 公分共3 台、破碎機、切割機、電動運料車共2 台、運板車)、㈡長32公尺高溫爐及附屬設備、㈢備用防火磚乙批等物遷出,爰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等語。原告於被告請求返還系爭房地之強制執行程序中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其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應為系爭房地免於被遷讓返還所獲得之利益;而倘系爭房地免於被遷讓返還,原告事實上繼續使用系爭房地,應可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觀諸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10
8 號民事確定判決內容,可知被告前將系爭房地出租予執行債務人吉安資源科技工業有限公司,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爰以此租金數額作為原告每月可獲利益之計算基準。再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是依被告每月可獲相當於租金之利益100 萬元,類推適用上開規定以10年期間計算,可獲之利益總額為1 億2 千萬元(計算式:100 萬元×12月×10年=1 億2 千萬元)。
而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依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計算,總價為184,177,380 元(詳如附表),有公告土地現值查詢資料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因原告對執行標的物即系爭房地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低於執行名義所載房地之價值,爰以前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 億2 千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欣容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附表:
┌──┬───────────┬───────┬─────┬────┬────────┐│編號│ 標 的 │108 年公告土地│ 面 積 │權利範圍│ 價 額 ││ │ (苗栗縣) │現值(㎡/ 元)│ (㎡) │ │ │├──┼───────────┼───────┼─────┼────┼────────┤│1 ○○○鄉○○○段中平小段│ 6,800 │ 6580.15 │ 1/1 │ 44,745,020 元 ││ │105 地號 │ │ │ │ │├──┼───────────┼───────┼─────┼────┼────────┤│2 ○○○鄉○○○段中平小段│ 6,800 │ 40.08 │ 1/1 │ 272,544 元 ││ │122 地號 │ │ │ │ │├──┼───────────┼───────┼─────┼────┼────────┤│3 ○○○鄉○○○段中平小段│ 6,800 │ 14412.87 │ 1/1 │ 98,007,516 元 ││ │125 地號 │ │ │ │ │├──┼───────────┼───────┴─────┼────┼────────┤│4 ○○○鄉○○○段中平小段│課稅現值41,152,300元 │ 1/1 │ 41,152,300 元 ││ │141 建號 │ │ │ │├──┴───────────┴─────────────┴────┼────────┤│合計 │ 184,177,38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