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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3號上 訴 人 楊棟城被 上訴人 楊如美

楊如春楊蕙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5 月8 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5 月14日送達上訴人住所地,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裁判日期:2019-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