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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5號原 告 劉秀福訴訟代理人 陳為元律師被 告 張桂英訴訟代理人 黃柏琳被 告 梁榕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加倍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0月17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美黛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加倍返還訂金
裁判日期:2019-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