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字重訴第35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張桂英訴訟代理人 黃柏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加倍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0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所提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 萬7,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黛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