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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字重訴第35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劉秀福上列上訴人請求加倍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0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所提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9,0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黛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加倍返還訂金
裁判日期:2019-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