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6號原 告 鍾治强被 告 胡惠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財產事件,原告聲明:㈠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00鄰○○00號房屋(即苗栗縣○○市○○段○○○號)及其坐落之基地(即苗栗縣○○市○○段○○○ ○號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㈢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即車號000-0000、廠牌TOYOTA WISH 車輛之價格);㈣被告應將AGS 國際認證E 級1.1克拉鑽石戒指1 枚返還予原告。經查,上開房屋之課稅現值為288,800 元(見108 年度家訴字第1 號卷第83頁),上開土地之公告現值為2,275,875 元(計算式:31,500元×72.25 平方公尺=2,275,875 元,見卷第42頁),另原告陳報上開鑽石戒指之價值為45萬元(見108 年度家訴字第1 號卷第86頁),加上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共550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514,675元(計算式:288,800 元+2,275,875 元+500 萬元+50萬元+45萬元=8,514,6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348元。又原告僅繳納62,776,尚欠22,572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