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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簡上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11號上 訴 人 王振隆訴訟代理人 王麗茵上 訴 人 陳明土訴訟代理人 陳文寬視同上訴人 洪欽鑑

莊根旺蔡寶玉王振輝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

王麗芬視同上訴人 萬鈺鍾

蔡金發黃曾梅鄭博文蔡尚澄即蔡孟晃鄭楚瀛鄭正吉林本溪林本泉林本炫林本鏞林彥和 原住苗栗縣○○市○○里00鄰○○○藍林金鶯林金雀林依婷(原名曹林金蓮)吳敏娟曾寶川曾炳昌林傑兼訴訟代理 鄭林金枝○ 號視同上訴人 林富鈞

林富祺賴玉雲曾政男曾麗月曾麗玲曾麗靜曾麗雅曾麗慧朱菊洪進財洪瑞陽陳洪玉梅曾錦梁曾素琴曾素央 原住香港粉嶺孔嶺村95號地下(國外現曾怡菁林民富王玉萍陳彥輔 原住苗栗縣○○鎮○○里○ 鄰○○路00林建民朱錦春王秀英曾秀芳蔡梅玉蔡秀女蔡美芬蔡梅菊訴訟代理人 蔡榮宗視同上訴人 林寶鳳

林寶珠林美淑林美琴林秀林素玉林聖雄林雅苓林家慶林曉楓林曉鈴曾貞惠林國軒林逸盈林庭義林怡君 原住臺北市○○區○○里○○鄰○○路○段被上訴人 唐冠廸訴訟代理人 黃怡雯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

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210 條、第27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於準備程序終結後,言詞辯論期日前具狀聲請再行準備程序,稱有其餘10數人欲參加訴訟等節。為避免損及渠等程序權,爰取消民國109 年10月28日庭期,再行準備程序。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張珈禎法 官 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0-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