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11號上 訴 人 王振隆訴訟代理人 王麗茵上 訴 人 陳明土訴訟代理人 陳文寬視同上訴人 王振輝訴訟代理人 王麗芬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視同上訴人 洪金輝視同上訴人 莊根旺
蔡寶玉萬鈺鍾蔡金發黃曾梅鄭博文
蔡尚澄即蔡孟晃
鄭楚瀛鄭正吉林本溪林本泉林本炫林本鏞羅碧琴林可鈞林佳儀藍林金鶯林金雀林依婷即曹林金蓮
吳敏娟曾寶川曾炳昌
林傑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鄭林金枝
林富鈞林富祺賴玉雲曾政男曾麗月
曾麗玲
曾麗靜曾麗雅曾麗慧朱菊洪進財洪瑞陽陳洪玉梅曾錦梁曾素琴曾素央
曾怡菁
林民富王玉萍陳彥輔
林建民朱錦春王秀英曾秀芳
蔡梅玉蔡秀女蔡美芬蔡梅菊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蔡榮宗視同上訴人 林寶鳳
林寶珠林美淑林美琴林秀林素玉林聖雄林雅苓
林家慶林曉楓林曉鈴曾貞惠林國軒林逸盈林庭義林怡君被上訴人 唐冠廸訴訟代理人 黃怡雯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張珈禎法 官 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