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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司拍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58號聲 請 人 郭瑤琪相 對 人 郭昭成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於民國(下同)90年2 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約定清償期為95年

2 月14日,並將其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 ○號土地持分45/126、656-1 地號土地全部、464 地號土地持分2/10,設定400 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元予聲請人為擔保,存續期間為90年2 月15日起至95年2 月14日止,並經地政機關辦畢登記在案。嗣變更抵押物為苗栗縣○○鎮○○段○○○ ○號土地持分45/126及656-1 地號土地全部,並變更擔保權利總金額為300 萬元,嗣再變更抵押物為苗栗縣○○鎮○○段○○○ ○號土地持分45/126,並經地政機關辦畢變更登記在案。雙方於109 年10月29結算確認債權額為300 萬元,並約定立即清償,詎聲請人仍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債務結算書等件影本,以及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正本為證。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附表: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利範圍│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1 │苗栗縣○ ○○鎮 ○○○段│ │ 284 │ │ 160 │ 45/126 │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