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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司拍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16號聲 請 人 苗栗縣頭份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張栢福相 對 人 張金妹

陳永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

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相對人於民國95年10月31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75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嗣分別變更擔保債權金額為565 萬元、690 萬元、938 萬元,擔保其本人及債務人鄧銀英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墊款、票據、保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所負之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

134 年7 月13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鄧銀英邀同第三人陳詩茹為保證人於105 年4 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750 萬元,並約定利息,其借款期間自

105 年4 月29日起至125 年4 月29日止,另約定第1 期至第36期按期付息,自第37期起,本金按期平均攤還,利息按借款餘額計付,如未按期攤還本金時,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借款人未依約繳納本息,除尚欠本金0000000元外,尚有利息等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借據、貸放資料查詢、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逾期放款通知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9 年8 月21日函請相對人、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附表: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利範圍│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1 │苗栗縣○ ○○鎮 ○○○段│ │ 47-3 │ │ 1.73 │ 全部 │所有權人:張金妹 │├─┼───┼────┼───┼──┼────┼─┼──────┼────┼────────┤│2 │苗栗縣○ ○○鎮 ○○○段│ │ 48-2 │ │ 50.18 │ 全部 │所有權人:張金妹 │├─┼───┼────┼───┼──┼────┼─┼──────┼────┼────────┤│3 │苗栗縣○ ○○鎮 ○○○段│ │ 48-3 │ │ 1.55 │ 全部 │所有權人: 張金妹│├─┼───┼────┼───┼──┼────┼─┼──────┼────┼────────┤│4 │苗栗縣○ ○○鎮 ○○○段│ │ 49 │ │ 155.65 │ 全部 │所有權人:張金妹 │├─┼───┼────┼───┼──┼────┼─┼──────┼────┼────────┤│5 │苗栗縣○ ○○鎮 ○○○段│ │ 49-1 │ │ 36.89 │ 全部 │所有權人:張金妹 │├─┼───┼────┼───┼──┼────┼─┼──────┼────┼────────┤│6 │苗栗縣○ ○○鎮 ○○○段│ │ 50-2 │ │ 101.81 │ 全部 │所有權人:張金妹 │└─┴───┴────┴───┴──┴────┴─┴──────┴────┴────────┘┌─┬──┬────┬────┬────┬─────────────┬──┬────────┐│ │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編│ │ │ │主要用途├───────┬─────┤權利│ ││ │ │ │ │ │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 ││ │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 │要建築材料│ │ 備 考 ││ │ │ │ │ │ 合計 │及用途 │ │ ││號│ │ │ │房屋層數│ │ │範圍│ ││ │ │ │ │ │ │ │ │ │├─┼──┼────┼────┼────┼───────┼─────┼──┼────────┤│1 │ 26 │公義段47│佳興里1 │住家用、│第一層:102 │ │全部│所有權人:陳永豊 ││ │ │-3、48-2│鄰光華北│加強磚造│第二層:111.50│ │ │ ││ │ │、48-3、│路162號 │ │騎 樓: 9.50│ │ │ ││ │ │49地號 │ │ │合 計:223 │ │ │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0-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