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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司拍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26號聲 請 人 陳寶康相 對 人 劉泰政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 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6 年6 月21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原抵押權人羅美蘭(下簡稱原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7 年6 月21日(嗣經雙方合意變更為

112 年6 月21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因於107 年6 月13日向原抵押權人借款250 萬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限自107 年6 月13日起至112 年6 月12日止,並以每月為一期,按期支付利息,期滿清償本利,如未按期支付利息時,貸與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並請求借款人一次償還本利。詎借款人因未依約還款,業經聲請人終止前開契約,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而原抵押權人已於109 年4 月25日逝世,經全體繼承人協議由聲請人單獨繼承上開債權及抵押權,並辦妥繼承登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金錢借貸契約書一份、被繼承人羅美蘭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相對人108 年5 月1 日簽立之切結書、苗栗南苗郵局第000131號存證信函暨收件回執、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另於109 年10月12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相對人則於109 年10月21日具狀陳述意見略以:「本件為伊陸續積欠原抵押權人之賭債,並無實際借貸關係存在,原抵押權人亦未曾交付伊借款款項,提供抵押權設定僅係作為賭債之擔保,而賭債既屬無效債權,自不能依此拍賣抵押物」等語。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為屬非訟事件,本院僅為形式而不為實體審查,且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即凡聲請人主張之抵押權已依法登記、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要件符合者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經查,本件依據聲請人所提上開文件形式審查,已足堪認定本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擔保之債權存在,揆諸上開規定,本院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兩造間實際有無借款、擔保之債務是否屬於賭債而無效,均屬實體法上之爭執,尚不得於非訟程序中加以審究,相對人如對此存有爭議,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二、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表: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利範圍│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1 │苗栗縣│ 苗栗市 ○○○段│ │ 1419 │ │ 6.46 │ 全部 │ │├─┼───┼────┼───┼──┼────┼─┼──────┼────┼──────┤│2 │苗栗縣│ 苗栗市 ○○○段│ │ 1420 │ │ 8.64 │ 全部 │ │├─┼───┼────┼───┼──┼────┼─┼──────┼────┼──────┤│3 │苗栗縣│ 苗栗市 ○○○段│ │ 1421 │ │ 63.05 │ 全部 │ │└─┴───┴────┴───┴──┴────┴─┴──────┴────┴──────┘┌─┬──┬────┬────┬────┬────────────┬──┬────────┐│ │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編│ │ │ │主要用途├───────┬────┤權利│ ││ │ │ │ │ │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 │ ││ │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 │主要建築│ │ 備 考 ││ │ │ │ │ │ 合計 │材料及用│ │ ││號│ │ │ │房屋層數│ │途 │範圍│ ││ │ │ │ │ │ │ │ │ │├─┼──┼────┼────┼────┼───────┼────┼──┼────────┤│1 │1161│文峰段 │五權路25│住商用、│第一層:41.37 │ │全部│ ││ │ │1419、 │巷29號 │鋼筋混凝│第二層:54.61 │ │ │ ││ │ │1420、 │ │土造 │第三層:54.61 │ │ │ ││ │ │1421地號│ │ │地下層:13.00 │ │ │ ││ │ │ │ │ │停子腳:13.24 │ │ │ ││ │ │ │ │ │合計:176.83 │ │ │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