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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司拍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27號聲 請 人 苗栗縣苗栗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邱源錦相 對 人 鍾金松即許明翔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繼承人許明翔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 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債務人許明翔( 已歿) 於民國102 年1 月3 日將其所有坐落頭份市○○段○○○○○號及522 建號( 嗣1152地號分割為1152地號、1152-2地號) ,設定新臺幣(下同)1260萬元

(於102 年6 月19日變更擔保債權金額為1500萬元)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及債務人陳素美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票據及保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2 年1 月2 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陳素美邀同許明翔為連帶保證人於⑴102 年6 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1404,750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限自102 年6 月27日起至109 年6 月27日止,另約定本金按期平均攤還,利息按借款餘額計付;⑵107 年2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689 萬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限自107 年2 月12日起至109 年2 月12日止,並約定按期付息,到期還清本金。詎借款人自108 年5 月12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積欠本金7,107,398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又債務人許明翔已於108 年3 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均為拋棄繼承,經本院以109 年度繼字第1 號民事裁定指定鍾金松為其遺產管理人,為此列其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貸放資料查詢單、本院109 年度繼字第1 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9 年10月22日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附表: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利範圍│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1 │苗栗縣│ 頭份市 ○○○段│ │ 1152-2│ │262.02 │ 全部 │ │└─┴───┴────┴───┴──┴────┴─┴──────┴────┴──────┘┌─┬──┬────┬────┬────┬─────────────┬──┬────────┐│ │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編│ │ │ │主要用途├───────┬─────┤權利│ ││ │ │ │ │ │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 ││ │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 │要建築材料│ │ 備 考 ││ │ │ │ │ │ 合計 │及用途 │ │ ││號│ │ │ │房屋層數│ │ │範圍│ ││ │ │ │ │ │ │ │ │ │├─┼──┼────┼────┼────┼───────┼─────┼──┼────────┤│1 │522 │六合段 │頭份市新│住家用、│第一層:109.64│陽台:18.3│全部│ ││ │ │1152-2地│華里14鄰│鋼筋混凝│第二層:109.64│電梯樓梯間│ │ ││ │ │號 │中正一路│土造 │第三層:116.88│:11.01 │ │ ││ │ │ │246 號 │ │合 計:336.16│ │ │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