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陳紹生上列聲請人因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 號更生執行事件,聲請延期清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並獲認可更生方案確定,聲請人前因腦中風導致左側偏癱住院治療,支出醫療費,使得債務人已無多餘金錢履行更生方案,故聲請延期清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
214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經本院以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
7 號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確定,嗣因聲請人歷次聲請延期清償,經本院分別以99年度消債聲字第7 號、103 年度司消債聲字第8 號、107 年度司消債聲字第7 號裁定准予延期清償
1 個月、3 個月及20個月在案,合計延長履行期限為24個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故本件聲請人聲請延長履行期限已達2 年,則其再行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