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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司聲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5號聲 請 人 曲建全相 對 人 夏金美

廖建斌蕭廷達高嘉婕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經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128 號假扣押裁定准許,並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執全第98號執行查封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限期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第5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之金錢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108 年度司裁全字第128 號民事裁定準予假扣押,並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執全第98號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業據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民事類事件跨院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前揭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裁判日期:2020-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