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55號聲 請 人 劉文焯
劉培梓嚴清煇嚴清紋顏清晏顏清芬顏清芳顏彩鳳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99,215 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03 條亦有明文。又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而得列為訴訟費用之律師酬金,應由各審級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斟酌案情之繁簡、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裁定其數額,並應限定其最高額。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466 條之3 第1 項,司法院訂頒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3條、第4 條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32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應先經最高法院以裁定確定其數額。
二、經查:
㈠ 聲請人劉文焯等與相對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該第一審( 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00 號) 判決聲請人敗訴,該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嗣聲請人劉文焯等提起上訴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第二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 度上字第458 號) 則廢棄原判決,改判聲請人全部勝訴,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因相對人不服再提起上訴並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第三審(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2457號)就( 一) 關於命上訴人回復登記為劉文焯等人共有,應有部分各8 分之1 部分,予以廢棄並駁回第二審之上訴,此部分之第
二、三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二) 關於塗銷系爭徵收登記部分,判決駁回第三審之上訴,此部分之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核明無誤。
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定核定之。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劉文焯等於起訴時原聲明:相對人應將苗栗縣○○鎮○○段○○○○○○○號土地,經竹南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南竹字第667 號)於民國61年5 月22日以徵收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登記(下稱系爭所有權登記)塗銷;嗣變更聲明為相對人應將同段337-29地號土地,經竹南地政事務所所為之系爭所有權登記塗銷,並回復為聲請人劉文焯等與訴外人劉文焜、劉文煒、劉鄭罔腰、劉文炤及劉文炑所有,嗣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應將坐落苗栗縣○○鎮○○段○○段○○○ ○○○○ ○○○○○○ ○號土地上面積合計192 平方公尺土地,於61年5 月22日以徵收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聲請人劉文焯等與訴外人劉文焜、劉文煒、劉鄭罔腰、劉文炤、劉文炑共有,應有部分各8 分之1 。故以聲請人劉文焯等「起訴時」之上開數筆土地公告現值及聲請人劉文焯等之應繼分比例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並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7,134,
132 元。又相對人塗銷系爭徵收登記後,所有權當然回復為移轉前之聲請人劉文焯等人共有狀態,故僅就「塗銷系爭徵收登記部分」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徵收第一裁判費計71,686元,第二、三審裁判費各計107,529 元,而未就「回復登記為劉文焯等人共有,應有部分各8 分之1 部分」另行徵收裁判費,故本件僅以「塗銷系爭徵收登記部分」此訴訟標的價額所支出裁判費用,作為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負擔,合先敘明。
三、經本院審查後,聲請人就「塗銷系爭徵收登記部分」此訴訟標的價額所支出⑴第一審裁判費71,686元、第二審裁判費107,529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 度上字第458 號判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⑵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業經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聲字第346 號裁定核定為20,000元,依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2457號判決此部分之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 %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附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說 明 │├─────────────┼───────┼────────────┤│第一審裁判費 │71,686元 │由聲請人墊付,應由相對人││ │ │負擔 │├─────────────┼───────┼────────────┤│第二審裁判費 │107,529元 │由聲請人墊付,應由相對人││ │ │負擔 │├─────────────┼───────┼────────────┤│第三審律師酬金 │20,000元 │由聲請人墊付,應由相對人││ │ │負擔 ││ │ │ │├─────────────┼───────┼────────────┤│ 合 計 │199,215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