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司聲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57號聲 請 人 楊中相 對 人 楊達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1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具有執行力後,始得為之。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曾於本院108 年度苗簡字第56號民事事件預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80 元及提存費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本院108 年度苗簡字第5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相對人提起上訴,雖由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42號裁定駁回,惟相對人業已對前開裁定提起再審之訴,並經本院

108 年度再易字第13號廢棄原裁定(因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此有本院依職權查閱之辦案進行簿列印資料在卷可稽,則前開訴訟事件既尚未確定,關於訴訟費用之裁判,將來上級法院裁判結果,未可逆料,最終訴訟費用分擔之比例將隨之變動,聲請人於確定前逕行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自與首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0-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