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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司調字第 2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調字第218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玉珍等人間聲請調解塗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第2 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或被告有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4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不合上開法條所定聲請調解之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5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被繼承人蔡偉慶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等件;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上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提出苗栗縣○○鎮○○段○○○○○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相對人蔡**之人別資料;提出調解聲明之附表等。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未補正上開資料,致本院無從通知全體相對人到院調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裁判日期:2020-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