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勞補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9號原 告 林于佩上列原告與被告捷美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原告事實及理由主張被告應給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惟未載於訴之聲明)。

二、請求給付內容請分別列出金額(資遣費、未休特別休假工資、工資、績效獎金、加班費、失業給付差額、勞工退休金差額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黛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裁判日期:2020-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