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8號原 告 CAO XVAN THAI(高春太)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瑞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904元(含預告工資14,666元、資遣費61,2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本件係屬因給付工資及資遣費涉訟,是應暫收第一審裁判費333 元【計算式:1,000 元1/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被告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