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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勞補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5號聲 請 人 鍾定成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維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

100 萬元者,徵收1,000 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調解聲明第1 、2 項請求相對人給付資遣費111,267 元、預告工資29,453元,合計共140,720 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

1 項前段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至調解聲明第3 項請求給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核其標的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

1 項後段規定,免徵調解聲請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裁判日期:202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