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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勞補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6號聲 請 人 吳啓川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差額等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

0 萬元者,徵收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延長工時及假日加班費、提撥勞工退休金差額,合計共835,29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前段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

二、調解之聲明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請明確表明請求相對人給付聲請人之金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裁判日期:20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