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7號聲 請 人 盧清亮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差額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延長工時加班費新臺幣(下同)1,371,53
9 元、假日加班費70,930元、勞工退休提撥金83,227元,共計1,628,507 元,應徵收聲請費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明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