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8號聲 請 人 彭煥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公司間聲請給付工資差額等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調解聲明之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即聲請人欲相對人給付項目為何?金額為多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黛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