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9號聲 請 人 張喜彬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寶商行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調解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如為金錢請求,請表明請求之金額為何)。
二、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被告德寶商行為獨資商號,負責人為呂寶珠,請具狀確認聲請調解之對象為何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黛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