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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勞補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9號聲 請 人 張喜彬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寶商行間聲請給付職業災害賠償調解事件,未繳納聲請費。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5 萬5,

13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黛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日期: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