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3號原 告 曾苔鈞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太學校財團法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
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80,700 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此部分係屬因給付退休金及資遣費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應暫收第一審裁判費2,13
0 元(計算式:6,390 元×1/3 =2,1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6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