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4號原 告 黃金明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加班工資,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7,4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然依上開規定,本件係屬因給付工資涉訟,是應暫收第一審裁判費333 元【計算式:1,000 元1/3 =33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請提出被告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之地址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明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